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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9-07 16:01 浏览次数:

渝高学会发〔2013〕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高等教育研究工作和高等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工作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参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设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学会课题”),旨在充分调动我市高校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全市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发挥学会的人才智库优势,服务和促进我国、我市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条 学会课题的立项和研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我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质量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学会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校、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创新性、可操作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学会课题面向我市为主,接受来自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高校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根据需要,也可受理跨省区合作研究课题。

第二章

  第五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学会课题的组织和领导。主要职责有:制定学会课题管理办法;发布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组织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开展与课题有关的学术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委托会员单位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学会课题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推荐和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八条 学会课题指南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由学术委员会征集、遴选、汇总整理和发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学会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申报要求以课题申报通知为准。学会课题的评审,原则上在申报工作结束后的1-2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申报学会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职称条件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重点课题申报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每个申报者限额一项,已主持有学会课题者须完成前一课题的研究任务并结题后方能再次申报新的学会课题。

3.已获得同级或更高级科研课题立项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不得再次申报学会课题(由课题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4.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能确保课题的顺利实施。

5.具备较好的前期相关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内容属实,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创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合理可行,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第十一条 学会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学术委员会将按照课题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课题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者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研究基础,确定自己的申报类别。

第十二条 学会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学会课题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本学科领域教育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人员所填写的课题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各自所在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由其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报送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3.学会课题的申报由单位集体组织,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4.学会课题研究必须有经费保障。所有项目根据申请的等级不同,都应该有经费预算。在学会课题申报时须明确课题经费来源。申请者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书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5.学会课题的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确定。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不超过3年。

6.学会课题申报须使用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印制的规范的立项申请书(包括按原规格复印)可加另页。

7.学会课题申请者需交纳课题评审费每项100元。各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申报时先行代收,再向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送课题申请书时集中面交或寄交。

8.学会课题申请书须按上述要求填写,不能有缺项。

第十三条 学会课题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学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经费情况,确定立项课题数目,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确定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批准立项的学会课题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四条 学会课题立项以立项通知为准。课题申请书经学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者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与研究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学会课题立项后,课题研究即进入实施阶段,其研究时限根据课题类型和成果形式确定。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一般为1-2年;以专著为主要成果或其他需要一定实施周期的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延长研究期限的应报学会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会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对预期成果的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承担直接责任,课题研究进程中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和研究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所在单位报学会学术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实施中的学会课题因故中止时,课题责任人所在单位需及时向学会就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中止原因等提交情况报告,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会课题研究涉及违法、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资助,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会课题,并降低所在单位的申报限额。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

学会筹措专项经费对立项的重点课题予以资助,并要求获得资助的课题所在单位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资助;课题立项后学会按年度将经费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一般课题由申报者所在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学会课题的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科学事业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会课题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课题得到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支持的,按所在单位有关办法提取。

2.资料印刷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和成果印刷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会议差旅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或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开支。

4.仪器设备费:指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使用费。

6.调查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鉴定验收费:指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经费:与项目研究、应用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课题管理: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学会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托相关会员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会课题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包括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

学会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变更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报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者,该课题作为结题验收不合格处理,同时适当减少其所在单位学会课题立项数目。

第二十二条 已经立项的课题,研究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不得申报其他机构的课题,避免重复立项。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课题。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学会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一般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委托相关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即结题验收。必要时,重点课题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直接组织鉴定验收。成果鉴定必备的文件有: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学会课题成果鉴定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也可采取会议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4-5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或受委托单位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或受委托单位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 学会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受委托单位或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结题鉴定申请,填报《结题表》。

2.受委托单位或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批准鉴定申请,并发给指派(批准)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3.课题组负责按规定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档资料(一式3份);

  4.课题组负责将鉴定文档资料送(邮寄)交专家组成员;

5.课题组负责将专家鉴定意见送(邮寄)交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受委托单位。

采取会议方式鉴定者,鉴定意见由专家组共同讨论确定,并由专家组组长签署;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书面鉴定意见寄交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多数专家的一致看法,签署鉴定意见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认,发给相关课题《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课题组和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学会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发挥课题研究成果在服务教育决策、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学会课题研究成果要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研究成果奖。学会定期举办全市高等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重点奖励学会课题研究产生的优秀成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


(资料来源: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